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
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
和内部控制,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
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以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同意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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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三条
财务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公司总裁对
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裁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
裁负责。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
(二)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主要有固定
资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日常资金管理、税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全面预算
管理、报废品管理、订单损失统计管理等。
(四)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财
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
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工作岗位,
可以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
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公司设置财务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六)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投资公司情况予
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七)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公司担任出纳工作。
(八)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
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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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
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
界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信息。
第五条
财务总监除应满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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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六条
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设置会计账册、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
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
财务人员必
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
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
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
导处理。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
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
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九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信息系统中生成或填制记
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应齐全,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
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
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需要建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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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每日及时记录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销售、采购等
主要经营业务的记账在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经济
业务事项,对于外部审计机构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每月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记账、过账和结账,财
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
均需经稽核审验。财务人员
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
位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部按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
面,经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由指定专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和坏账核销等重大事项需要财务部提出申
请,财务总监审核,按照权限报总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四条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原则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
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
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
整。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制度的确定由财务部提出意见,财务总监
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由财务总
监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
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制为会计年度,即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
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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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章
日常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类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入、现金支出及库存现金管理。由财务
部负责对公司的现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一)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
收入不入账;
(二)出纳员每日工作结束前要清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出纳负责现金实物保管,每日工作结束前将现金存入保险柜;库存现
金超出规定限额(3万元)时,须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低于公司规定限额时
(1万元),须告知财务部总监,及时从银行提取现金,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求;
(四)财务部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现金业
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现金业务,财务部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凡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人须填制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经
申请部门经理、财务部银行账户管理员、财务部总监和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
办理。任何人不得出租和出借公司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变更或撤销时,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表》,附公司银行账
户变更登记表或银行销户申请表,经银行账户管理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经
办人按照公司盖章程序,在银行账户变更登记表或银行账户注销申请表上加盖公
章,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每年底,财务部检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在确保可控的
前提下,及时清理多余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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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会计记账凭证,依
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
(二)每月末,会计取得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的一致
性,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须附表)并报财务管理科主管审核,财务总监审
批,如有未达账项,须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
(三)会计须按账户整理、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确保银行存款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
(一)公司须加强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
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
(二)支票管理
(
1)出纳根据业务需要,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银行全印鉴后,向银
行购买支票;
(
2)出纳开具支票后,会计审核,加盖银行全印鉴,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存根
上签字确认;
(
3)支票作废时,出纳盖作废章,将作废支票连同支票存根附在相应的正
确支票存根后面,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银行,由银行进行销号处理;
(
4)支票丢失时,经办人须立即报告财务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及时采取挂
失止付或公告作废等补救措施。
(三)应收票据管理
(1)财务部出纳收到相关部门提交的票据时,应检查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2)会计审核,开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登记票据台账,注明应收
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
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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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由应收票据业务主办人员在票据备查账内逐笔
注销,每月末由复核人员对备查账审核签字;
(4)属于到期托收的,由会计检查票据到期情况,并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日前 10 日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5)属于背书转让的,由出纳根据经审批的付款方式办理票据背书;
(6)属于贴现的,由财务部根据资金需求填写贴现申请表,财务管理科主
管审核、公司总监/高管依据权限审批。
(四)应付票据管理:出纳根据经审批的付款方式,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手续,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五条
财务印章管理
(一)公司财务印鉴章由总裁办统一刻制,具体参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二)总裁办经理保管法人章,财务总监保管财务专用章。
(三)财务印鉴章保管人外出时,填写印章移交表,书面授权给代保管人保
管印章,双方在印章移交表上签字确认,财务管理科主管作为监交人签字。
(四)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财务总监监督印章交接情况,并在印章移交表
上签字确认;财务总监工作变动时,总裁办经理监督印章交接情况,并在印章移
交表上签字确认。
(五)其他人员申请加盖财务专用章,须在
OA 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
印。
(六)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携带印鉴章外出;出纳因购置结算票据等事项需要
携带财务印鉴章,须经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书面批准。具体按照《印章管理办法》
执行。
(七)更换印鉴章,须经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书面批准;保管人将其移交总
裁办,填写印章移交表,移交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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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因销售或者其他业务产生的应向
交易对手收回的款项,
如日常一般资金往来、暂付款、备用金等形成的其它应
收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应收账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报表制作、回款跟进、开票、账务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告知、监督销售部门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应每月
8号前
发出《应收账款跟踪表》,并督促各销售分部长及时填写;
(三)负责协助销售部门与客户开展应收账款中的相关订单、对账单等数据
核对工作,确保账目无误;
(四)负责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表
3/表4-逾期账款分类、责任
划分、成因分类及应对措施一览表,对逾期金额、时间等达到催收要求的客户,
发起
OA“催告函申请”流程,经审批后由法务专员草拟催告函件,督促销售部
门积极催收逾期账款;
(五)负责收集和整理销售部门反馈客户逾期原因以及还款时间,并结合账
龄分析逾期账款的客户、成因和频次,制作数据报表与分析报告,定期向公司管
理层汇报应收账款整体情况,为销售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六)对难以推进逾期账款处置,负责召集相关人员逾期账款专题会进行决
议与定责;
(七)负责其他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工作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应当
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账款可以直接划入坏
账:
(一)债务人经法院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
(三)债务人虽有还款意愿,但经营状况急剧恶化,较长时间内没有好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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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
(四)债务人遭受了巨大的自然灾害,短期内难以恢复;
(五)其他在公司年度应收账款管理政策中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生坏账损失时,应由相关负责人员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部
门提交损失报告,详细说明坏账形成的原因、过程及相关责任的认定,
履行必
要的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坏账一经确认,财务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已转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
财务部应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并保留继续要
求有关人员催讨的权利。一旦收回要正确入账,避免出现报损后收回不入账的情
况。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
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
、物料等。
第三十二条
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出
库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据实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仓库由财务部仓务科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仓库管理岗位
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
(二)严格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货物验收、入库、保管、出库、盘点等管理工
作,确保账实相符;
(三)做好仓库
8S管理,确保仓库安全、整洁;
(四)其他与仓库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仓务科对代管、暂存、受托加工等货物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并
记录;贵重货物存放应实行特别授权,指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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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
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管理的“双向管理”,
原则上“谁归口,谁审批;谁使用,谁维护”。财务部负责所有固定资产的财务
处理、仓库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财务监督。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
行政后勤设备及物品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由人资与行政部基建与设备科
/管理部进
行管理;
IT设备、运输设备由财务部管理。各归口部门应建立、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和台账,做好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固定资
产的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调拨和转移、固定资产折旧、报废与处置等各事项进
行详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售出、调入、调出、租入、租出、内部转移均
需报经归口的部门同意,经相关权限人批准后,报财务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每半年应由财务部主导进行全盘点;每季度由基建与设
备科主导、财务部监督对主要生产设备与辅助生产设备进行全盘点。财务部资产
会计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拟定固定资产盘点方案,确定盘点时间、盘点部门、参加
人员,并在财务系统输出盘点清册。
第四十条
针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部门资产管理员应查明原因并报内控
与法务科备案后,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提交批准。针对资产盘亏或资产损毁,必要
时报内控与法务科调查追究责任。
第九章
资产减值及损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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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
况,资产损失准备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
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
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
油天然气开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不同资
产性质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或方式形成相关会计政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时,在完成核对对账、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每年都应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从技
术和财务两个方面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测试,并与其账面价
值相比较,确定是否发生减值。对发生减值的资产,
应计提减值准备,并按照相
关权限报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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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
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
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
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十六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
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
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成本费用包括可控成本费用和不可控成本费用,包
括合同履约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成本费用实行“财务统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模式
,即可控成本费用由财务部实行预算管理,不可控成本费用由各部门实行归口管
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成本费用支出由总裁全面负责。财务部在总裁的领导下,负
责公司成本费用的核算、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成本费用审批权限:一般性的成本费用支出,由财务科科室长审批;
重大性的成本费用支出须经公司总监以上级别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公司
《主要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规范手册》。
第五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管理:每年初,财务部在总裁领导下,根据公司年
度收入、利润指标,以及上年度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可控成本费
用计划,并将成本费用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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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成本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具体细则详见公司《成本
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
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原则上执行公司颁布的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
,可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
行。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采用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按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财务软件及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控与法务科或相关人员不定期对所属子公司进行财务审
计,一方面指导下级单位财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查伪堵漏,不断发现管理和财
务隐患,采取整治措施,确保良好会计核算秩序。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说明。会计报表和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根据登记完整、核
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等。会计报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先行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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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
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
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
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十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本制度所称的全面预算,是指公司结合
经营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综合判断和全面平衡,对下一年度的各项业务活
动、财务表现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预测。它包括经营预算(如开发预算、销售预算、
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等)和财务预算(如投资预算、资金预算、预计利
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等)。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全面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年度预算目标、预算政策、预算编制方案,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审查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预算草案,并编制公司年度预算方
案,报总裁审核、董事会核准、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三)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按公司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和奖惩建议,按公司审批权限报批后执
行;
(五)完成其他与预算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是公司全面预算执行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编制本部门预算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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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公司批准下达的部门预算执行,配合财务部开展预算执行考核等
工作;
(三)根据部门实际运作情况,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和修正申请;
(四)完成其他与预算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六十六条
内控与法务科科是公司全面预算执行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针对发现的异常问题提出奖惩建议,按公司审批权限报批
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并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管理机构和职责、预算编制与审批、
预算执行与调整、预算分析与考核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由内控与法务科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总裁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
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
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九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
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十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
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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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月度终了后及时打印、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及时打
印、整理、装订各类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各类会计档案原则上只允许本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查阅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其他部门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会计档案,必须经
相关权限人员批准,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同查阅。凡经批
准查阅会计档案者,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在会计档案存放地点查阅,严禁
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复印和借出。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根
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年和30年。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五章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七十六条
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资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
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
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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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处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
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
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十九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签
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
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责任。
第八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
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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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意见,解释、修订权、
废止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