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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4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将可能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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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
简称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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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
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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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十九条出具的专项说
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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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
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
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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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
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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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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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节 关联交易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公司的关
联交易情况。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
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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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
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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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限售股份的,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应当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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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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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总经理。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
《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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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
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4、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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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5、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主办券商、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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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总经理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等对照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报告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六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5、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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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六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2、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3、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
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应当积极
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1、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3、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
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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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要查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应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
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1、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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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2、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
发出的本条第 1 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