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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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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
益相关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承诺管理,规范承诺人履行
承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以下
简称“本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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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
,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以及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
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并公开披露,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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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要求的以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