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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修订)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绵实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
。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绵实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绵实股份”)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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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列席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生效后 2 个月内成董事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数量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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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
调研,向有关方面人员了解情况,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前告知说明并
回避表决)。
(四)列席股东会,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领取报酬或者工作津补
贴。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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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公司重大
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结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原则上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数。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核通过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该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明确审计委
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范围和程序等,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
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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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治理
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股东会等会议,管理董事会文件以及股东资料等,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
指导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资产抵押、
开展融资、提供财务资助、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放弃权利等交易
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
(九)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以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决定
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且在 500 万元以内,或者 5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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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
《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管理权限,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
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董事会
提供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精
神和相关政策规定,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
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1 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
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
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四)主持股东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与股东保持良好沟通。
(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
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
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
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并根据董事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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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定职权和集体决策的重
大事项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集、议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包括审议公
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议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议案有关的材料,并对
该议案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题后交董事长拟定。拟定议题前,董事长应当根据
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要求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有重大分歧
的,该议案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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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提出该议案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
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之后,提出
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
有关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采用专人、邮寄、电子邮件、
传真、微信、短信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它方式,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
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如有)。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变更
(一)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含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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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
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紧急情况时,在保障董事对
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
开,作出决议后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有效表决票载明的董事,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
总数的 3/4。
第三十三条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含对议案表决事项的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并在会上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相应权利。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建立会议列席制度。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
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董事会审议事
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公司合规团队(含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等)应当列
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股东可派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议案审
议完毕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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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名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不得以附加条件或保留意见的形式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
的董事,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议案涉及的企业或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董事应当回避情形的,该董事不得对该项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出席会议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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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并由提议暂缓表决的
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议案暂缓表决或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 15 天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六章 董事会的决议与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应形成相关决议。
(一)普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二)特别决议: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
的同意通过。
(三)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为公司下属子公司
提供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额度等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若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在会议决议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员对决议内容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列席情
况。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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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现场会议记录
规定,整理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在签
字时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
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管理层。
(二)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三)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视需要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tmp/1f4acf63-aa7d-49f8-84e5-ba532463688d-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3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低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
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绵实驾司发〔2024〕48 号)同时废
止。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