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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
)
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之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或互保等必要措施;
(四) 公司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取得总经理批准后,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二) 资信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及基本资料;
5、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 财务部门根据资信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及所收集的上述资料,写出分析
报告,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依照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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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的;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未达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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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 法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
得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信用分析及风
险预测和评估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及担保合同的
后续管理等工作;
(四) 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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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备案,
以便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
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二)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四) 定期向被担保人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
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五) 一旦发现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总经理
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
务部还应告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 一旦发现被担保人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事先做好
风险防范措施;
(七) 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一个月通知)
。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
、证券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公司章程》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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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达到”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