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
838221 证券简称:康泰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
度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融
资行为,降低投融次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沈阳康泰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投资,或者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
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
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设立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收购企业或其他经济
实体、参与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给第
三方,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认购发行的
股票、股份、债券、票据,购买各类金融产品或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
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等。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
资扩股、定向发行等股权融资方式,借款、融资租赁等一般债权融资方式,发行
债券、发行票据、资产证券化等特殊债权融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
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融资。如果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当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
第五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融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比例、限额
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一)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期货、外汇等风险投资;
(二)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不超过 50%的对外投
资行为;
(三)总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不超过 50%的对外投资
行为;
(四)对于公司单笔贷款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和累计贷款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贷款事项。
第六条
对于未达到以上第(二)至(四)项由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投融资事项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对外投资融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融资的执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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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
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
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
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
资合同、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者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
当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当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当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当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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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
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正式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
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
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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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