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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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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
)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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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公司安排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董事会秘
书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及时登记入档,并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
应妥善归档保存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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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后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涉及商业
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应于披
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当日将报告期内的豁免披露登记材料并报送全国股转公
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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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