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
874327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就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
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
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
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六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七)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六个月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募集的资金的,那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
)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mp/646ed264-6008-4e84-a7ba-ee026b390b3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及修订。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