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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
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2025 年 8 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
系统
”)业务规则及《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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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据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不同规定。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三)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及条件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
(二)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
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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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分配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可以与公司管理层、监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需过半数的监
事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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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决策程序、分配实施等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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