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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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747 证券简称:长江文化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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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
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经理
层负责管理落实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
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处置资产;
(二)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租入、租出资产;
(四)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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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六)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产品的许可使用协
议;
(七)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时,按照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为:
(一)相关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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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2,500 万元。
(三)相关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批。公司本级及各级子公司拟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称“股转系统”)有关规则对投资项目的权限和程序有特别
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
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
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目的必要条件
(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
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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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
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
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对外投资事
项,以其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
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确
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
的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或其代理人根据总经理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
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总经理
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
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
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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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部门及财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
计;
(四)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
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
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出
审结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
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
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并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参与作出的重大投
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
同意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
失误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
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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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或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
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
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
责人)
,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
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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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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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