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涛智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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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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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37

证券代码:874494 证券简称:新涛智控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治理制

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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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37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技术总监。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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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37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须由公司股东

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如下: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本公司、下属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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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先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

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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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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