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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3283 证券简称:太速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及《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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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
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
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
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指引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
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
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
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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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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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
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
董事会办公室。其中,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方案建议 、
签约执行、持续风险控制以及其他日常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从非
上市公众公司规范治理角度对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一般根据上述分工按照本节规定的流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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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快对外
担保事项的办理速度。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 对
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该项担保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财务部认为
有必要的,可在分析时对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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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投资项目选展情况、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财务部结合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就是否提
供担保、担保额度、担保和反担保的具体方式提出建议,并将分析结
果和相关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
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书面报告后,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
治理角度对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用的决
策权限及时筹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公司法务专员
或外聘专业律师和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与反担保提
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
登记的反担保,财务部应督促反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
押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
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详细了解被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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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
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
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并
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
慎判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若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
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一
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
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出现贬值或灭失风险的,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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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人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要求补充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有效措施,将损失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
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
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时,公司财
务部应及时查实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若被担保人
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持续关注债
权人是否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做好执行反担保措施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
偿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宣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
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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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
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
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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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