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红光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
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
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公告编号:2025-033
险。
第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法律文件。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
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33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告编号:2025-033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上述第(三)至(五)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33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券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应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相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条
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
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经办责任
人应当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要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有关经办人员须及时将担保合同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
登记与注销等事宜。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存管理
担保合同,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
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
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人应及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
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
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公
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部
门和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对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代表公司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需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