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3789 证券简称:腾茂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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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
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
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审计人员应不
少于一人。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
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
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
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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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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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
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 3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
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
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
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
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
起 15 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
的决定。
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
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
规定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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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对公司经营情况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上述事项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关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三)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 30 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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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审计档案,实行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
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
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
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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