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达诺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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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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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切实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

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和信息披

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

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督机构颁布

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公告编号:2025-043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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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www.neeq.com.cn)为公司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

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

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

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

网站,以便投资者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

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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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符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

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

观人员拍照、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公司应按监管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如有,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未来的

发展战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财务状况以及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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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

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现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

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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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披露。执行本制度,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地信息披露,同时

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并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

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

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与关注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相关投资者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各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危机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六)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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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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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应当将《投资者

接待登记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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