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38590 证券简称:奥一新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奥一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奥一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奥一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奥一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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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
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
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
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
和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
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
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照约定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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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公司业绩泄露的情况,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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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
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
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
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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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
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
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
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章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章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董事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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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
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
决议公告披露。
股东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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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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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
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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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
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
复转让。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
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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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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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具体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
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
司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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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非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及时提
请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临时报告,并签发
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
(三)对于须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应按监管规定将股东会通知、股东
会决议等,及时对外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报送与披露事宜。
第五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
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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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
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
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
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
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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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时在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
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若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
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
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
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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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人员对拟披露信
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
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必要时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
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八十一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
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
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
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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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认为必要,
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
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交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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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条
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
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未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
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的,公司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
机构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
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九十三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
服务工作。
第九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
准确性,供公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
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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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十八条 当涉及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的内幕信息时,公司应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规的
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
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
相关事项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三)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一百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
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
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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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内
幕信息保密义务 提示函》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
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 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按照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一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
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
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全国
股转公司或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处备案,并确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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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已经按规 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
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一百零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一百零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
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
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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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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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