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九洲光电: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6-01-20
发布于
四川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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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30995 证券简称:九洲光电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1 月 16 日,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

建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依

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更换;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的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内控制度的审查;公司

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

制、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公告编号:2026-00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

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批准。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

员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

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的制作、报送和保管等日常工作。行政人力中心负责会议通知的发出,

并与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会议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行政人力中心的工作,列席审计委员会

公告编号:2026-004

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6-004

(九)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至少在每年上半年和下

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特

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可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发出,该通知

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并在事后补足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

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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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及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审计

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行政人力中心负责

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经合

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但解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解释与法律冲突,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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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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