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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2256 证券简称:大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章程全文以“半数以上”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过半数”
章程全文以“十年”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不少于十年”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条款,拟修订的章程条款
顺序相应有变化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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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 书及本 章程规 定的其 他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本章程未规定的类别股权利
和义务,如公司未来发行优先股或设
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另行制定方案并经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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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
发起人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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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股东按所持有股份的份
额及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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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
求签署其对查阅、复制的材料负有保
密义务的承诺函。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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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 公 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 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 利益受 到难以 弥补的 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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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合法权益的决定。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 地 位损害公 司及其他 股 东的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
损于公司合法权益的决定。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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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
公司独立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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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
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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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
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至少提前十
五天通知股东,通知应注明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包括要求在
临时股东大会上解决的所有事项)
。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
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
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
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 议召开 二十日 前通知 各股
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至少提前十五
天通知股东,通知应注明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包括要求在临
时股东会上解决的所有事项)
。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
上述通知期限。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
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
原因。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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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
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日常经
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
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股票、
向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定向发行股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
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
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
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
分配:
./tmp/1eb0053a-a4b7-48df-927c-286f094fef3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5
(1)依法缴纳所得税;
(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定;
(5)支付股东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
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
(1)依法缴纳所得税;
(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5)支付股东红利。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
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邮件方式发出、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邮件方式发出、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短信、信函、微信或其
他电子通信方式送出;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tmp/1eb0053a-a4b7-48df-927c-286f094fef3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 期 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 构 进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对争议纠纷予以解决。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制定合
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
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
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 纠纷专 业调解 机构进 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对争议纠纷予以解决。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制定合
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
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
排等方式 为其他 股东的 权益提 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
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
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
./tmp/1eb0053a-a4b7-48df-927c-286f094fef3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治理结构,现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及完善。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