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迪浩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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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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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0926 证券简称:迪浩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迪浩耐磨管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公告编号:2025-020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空缺期

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

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

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属市场层次,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

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

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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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

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

议,包括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

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

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

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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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

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

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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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

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

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

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

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

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

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将相

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股东会决议

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

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

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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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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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

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

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股份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

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

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

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 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

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

《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

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公告编号:2025-020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

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

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

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

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

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

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

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

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条规定的文件。

二、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

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

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

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

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

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审核并签发,但监事会公告应由监事会主

席审核并签发;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

记并确保及时披露。

三、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五十三条 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公司日常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公司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

(二)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

的,应当先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核签发后,再由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

(三)公司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

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再由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布。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对外接受采访、

发表公开谈话或演讲,应当事先报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进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现场陪同;无法安排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现

场陪同的,其采访、公开谈话或演讲的内容应当制作预案事先报经董事长

审核批准,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进行。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文件、

公告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

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豁免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

露。

第五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涉及商业秘

密豁免披露的,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并扫描,

将相关登记材料及时交由主办券商审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

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

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释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告编号:2025-020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

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

让的公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

相关规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

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

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编号:2025-020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

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

少数股东权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

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

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七)以上: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国家或相关监管

公告编号:2025-020

部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国家或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关

业务规则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办法。本办法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