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腾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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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3721 证券简称:华腾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挂牌公司章程(提

示模板)

》以及《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股东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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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投资项目;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

董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公司、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及资产处置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规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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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如上述事项需提交国资监管机构

审议,则需履行国资监管的相关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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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

可协议;

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有权参与关

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

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

权。

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

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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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

的身份。股权登记日记载在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出席当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临时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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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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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如经全体股东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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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包括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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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

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

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

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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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果不予注明,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视为该股

东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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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制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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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代表或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股东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分发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

决完成后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

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投资项目;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

董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公司、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及资产处置事项;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十)审议批准规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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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

联关系董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召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股东会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股东会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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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每一项提案的具体内容安排提案人代表负责向出席

会议的股东进行报告、解释和说明。提案人代表及参与拟定提案的其他人可以对

提案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回答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验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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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有特别说明外,新任董事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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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不超过”

“达到”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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