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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1934 证券简称:宇迪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
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
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
源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
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
生产品、委托理财。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目的在于公司取得综合经济效益,促进
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公司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审查、批准,以及对
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
益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
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相关部门
应向总经理、董事、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方案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其决策。
第三章 投资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公告编号:2025-033
究与评估。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相应手续。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等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或专家
的意见及建议,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
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
握被投资项目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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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公司相关部门
应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
经济及其他后果等,并向总经理、董事、股东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其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