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3586 证券简称:精鼎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1/2 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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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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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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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 股子公 司不 得 取得公 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
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
开发行股票;(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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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条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中,财务负责人除符合第本条的
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本条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中,财务负责人除符合第本条的
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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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 2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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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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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