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晖隆: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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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于
黑龙江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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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收购人等承诺相关

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公告编号:2025-018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约时限。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

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

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公告编号:2025-018

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

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

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

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

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

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8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

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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