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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
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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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
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
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设立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品、
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批,且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且有董事会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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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30%以下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以上、30%以下,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
七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完成出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六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项目提出者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
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投资项目建议书,向董事
会报告。
第七条 项目初审。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分析。
对投资行为涉及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不确定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
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整体评估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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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
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
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审定。按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将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
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评估专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一经决策机构审定通过,公司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指
定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与后续动态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为:
(一)建立、保管对外投资项目资信档案;
(二)跟踪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分配,按季度
作出评估报告;
(三)年末制作年度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向董事会提交;
(四)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
联络;
(五)对证券及其衍生品、委托理财、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投资项目,由
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董事会,以
便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
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公司对新建公司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或股权代表名单,由公司董事提
名。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的全面管理,各被投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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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
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
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公司规定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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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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