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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
833033 证券简称:誉德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控股子公司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
(
2025)沪 01 执 3609 号,同时公司也
已对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号:
(
2025)沪 01 执 3838 号;
另,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部分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2、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5-039
姓名或名称: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誉申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与上海城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城方租赁”
)签署《环保大楼项目供能服务合同》(下称“供能服务合同”或“合
同”
),约定由誉申公司为城方城宁公司运营管理的上海地产集团环保大楼项目
住宅部分提供空调供应、净水供应服务及整体能源管理及结算平台服务。
2019
年
6 月 14 日,誉申公司与城方租赁及城方城宁公司共同签署了《<环保大楼供能
服务合同
>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二”),约定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城
方租赁退出供能服务合同,由城方城宁公司继承其在供能服务合同项下所有权利
义务;城方城宁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向誉申公司支付供能服务合同项下的
各项款项;供能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然而自
2022 年起,城方城宁公司开始拖欠相关费用支付,自 2022 年 4 月起
未再向誉申公司付费,虽经申请人誉申公司多次沟通催促,被申请人城方城宁公
司仍然未履行付款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济损失。
2022 年
10 月 8 日,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申公司)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月度能源供应服务费 589,401
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暂计 17,478.36 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超额支付的代收代付水电费
363,990.02 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 62,300 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公告编号:2025-039
为免讼累,誉申公司后递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将主张的月度能
源供应服务费金额更新至开庭日,并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月度能源供应服务费 2,593,364.40 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共计 7,000 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 62,300 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供能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
2.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水电费暂计 2,283,368.2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请求依法裁决将本合同的服务费从 117,880.20 元/月降低为 29,049.85 元/
月;
5.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返还从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多付的服务费
3,197,892.60 元。
6.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一)依法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环保大楼项目供能服务合同》
、
《环保大楼项目供能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及《
<环保大楼供能服务合同>补充
协议》
。
(二)自
2022 年 4 月至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
《环保大楼项目供能服务合
同》项下月度固定能源供应服务费标准调整为人民币
100,198.17 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2022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固定能源供应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204,359.74 元。
(四)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
公告编号:2025-039
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2019 年 6 月至 2024 年 1 月份的水电费合计人民币 2,353,976.72
元
(五)本案本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
60,572 元和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62.3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人民币
2,000 元,合计共人民币 129,872 元,由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承担
30%计人民币 38,961.60 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
公司承担
70%计人民币 90,910.40 元;鉴于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已全额预缴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并实际支出其余费用,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
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90,910.40
元。
(六)本案反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
160,075 元,根据仲裁反请求及仲裁裁决
的支持情况,由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60%计人民币
96,045 元,由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40%计人民币 64,030
元
;鉴于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额预缴本案反请求仲裁
费,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64,030 元。
(七)驳回申请人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八)驳回被申请人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反请求。
(二)执行情况
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
行,执行标的为
2439587.43 元;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城方城
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
2326199.00 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9
因誉申公司已申请撤销部分裁决,本次仲裁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 誉申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部分裁决。
2. 誉申公司拟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上海城方城
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2024 年 2 月至仲裁判决之日拖欠的固定能源供应服务
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裁决书。
2、执行通知书。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