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力达: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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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0260 证券简称:邦力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通知债权人

的渠道为“报纸”

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通知债权人

的渠道为“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公告编号:2025-025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江西邦力达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在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江西邦力达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在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16445A。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

县工业园区(站前北路西侧)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

县工业园区(站前北路西侧)

邮政编码:3437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暨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公告编号:2025-025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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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十八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十八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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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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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将其所得收益收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将其所得收益收回。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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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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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九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九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公告编号:2025-025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公告编号:2025-025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每年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以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每年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以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25

大会补充通知,确保股东能及时获知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补充通知,确保股东能及时获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股东大会的要求可以列席会

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条

......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第七十条

......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

公告编号:2025-025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进行。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告编号:2025-025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

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公告编号:2025-025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全

国股转公司《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

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近期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则修

订版,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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