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4801 证券简称:诚丰新材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
关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和监事会设置,相应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相关内
容,相应增加“审计委员会”章节;
2、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
“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
“职工代表监
事”
,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
,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3、由于调整和修订原有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在不涉及实质
性变更及其它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一)主要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第十条 第十条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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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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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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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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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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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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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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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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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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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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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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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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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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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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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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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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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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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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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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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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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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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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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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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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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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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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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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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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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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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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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二条 股 东 会 拟 讨 论 董 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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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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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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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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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第八十二条 董 事 候 选 人 名 单 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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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如下: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
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
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3、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八十三条 股 东 会 就 选 举 两 名
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 东 会 就 选 举 两 名
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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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监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
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
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
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
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
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
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
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
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
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六)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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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
投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或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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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或独立
董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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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 东 会 通 过 有 关 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 东 会 通 过 有 关 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本
次股东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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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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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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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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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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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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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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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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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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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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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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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 司 召 开 监 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 司 召 开 审 计
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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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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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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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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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后且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〇二条 本 章 程 自 股 东 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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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二)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
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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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
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三)删除条款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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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由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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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拟决
议事项的无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的,监事会不再进行表决,应将
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因战略规划调整,取消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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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取消已制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在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内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1、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