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霸机电: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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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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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销保荐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无锡宏霸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5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了建立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

为的发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

是指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

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股东及关其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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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拆借给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3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6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7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8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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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10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

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11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12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股东行为规范

13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14条 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

益。当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15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6条 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7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

登记、建账、核算、管理。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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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18条 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

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19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协助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

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20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21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22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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