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易法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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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

834627 证券简称:ST 易法通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厦门易法法务信息管理有

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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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由厦门易法法务信息管理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原厦门易法法务信息

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

继。

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厦

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6897T。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辞职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职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

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公证业务咨询服务;其他法律服务;投

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录

音制作;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

售;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事

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

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

联网技术研发;版权代理;教育咨询服务

(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

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

互联网销售;呼叫中心。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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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

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

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协议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二)协议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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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享受股权激励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

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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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价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相关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相关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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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

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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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公

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

实现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

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

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公

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

实现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

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

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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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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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

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十七)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应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不得授权的除外。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本条(一)至(十六)项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

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含

新设立企业、股权投资、增资、扩股、金

融类投资产品投资等);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应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不得授权的除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本条(一)至(十九)项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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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之上通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之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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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

保的;

(七)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六)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七)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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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并将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并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己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上市;

(七)对外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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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止挂牌;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

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

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

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股东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该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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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

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之

间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大会主持人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

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股东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之间的

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大会主持人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人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人数,由董

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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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提名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

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

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

决。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提名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

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

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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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记律处

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

前推算。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公司违反前款规定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记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前

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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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不

得出现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公司违反前款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不得出

现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还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

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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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在两个月内完成相关董事候选,辞职

报告自补选出新的董事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会,在两个月内完成相关董事候选,辞职

报告自补选出新的董事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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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

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

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

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专人送出、

挂号邮件方式、 传真方式、在相关部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通知时限为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专人送出、

挂号邮件方式、 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方式、

在相关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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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会议 议题应当事先

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会议

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

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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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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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

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

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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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预付邮资函件、邮

件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专人

送出、预付邮资函件送出、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公告方式发出、以书面传真方式送

出、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公司发

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预付邮资函件、电子

邮件、公告、书面传真等方式送出。公司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预付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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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资函件、电子邮件、公告、书面传真等方

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预付邮资函件、电子

邮件、公告、书面传真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寄送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预付邮资函件寄送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的,发出之日为

送达之日;公司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法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法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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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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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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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结合《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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