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澳维科技: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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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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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

则》”),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维科技”或“公司”)就

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

对该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中信建投证券与澳维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主

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澳维科技股份,澳维科技

未持有或控制中信建投证券股权。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澳维科技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业务

指引》《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澳维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

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澳维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

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员工等进行了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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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

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澳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本主办券商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得到本主办券商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本主办券商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

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

场核查,并于 2025 年 11 月 23 日对本项目出具现场核查报告。2025 年 12 月 3

日本项目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5 年 12 月 5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

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经过投行委质控部核查,同意将澳维科技推荐挂牌项目提请内核会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本主办券商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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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

其他成员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

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主办券商为本项目出具推荐报告,决定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推荐本项目。

2、主办券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股票挂牌规则》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相关条件,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意推荐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董事会已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

方案作出决议,并已提请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时采取集合

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1)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治理机制;(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

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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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未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

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申请挂牌公司系澳维环保经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公司,澳维环保系于 2014

年 12 月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存续期间已满两

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2021 年 11 月 27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决议。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对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的发起人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 年 12 月 16 日,

澳维科技召开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决议,同意

将澳维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澳维环保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 24,299.56 万元,折合股本 12,88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

余 11,411.5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1 年 12 月 24 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事项。

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

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为 12,888.0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存续期限已满两个以上的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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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满足“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

两年”的要求。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是一家致力于反渗透、纳滤膜

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级专精特新

“重点小巨人”企业,是拥有高性能分离膜材料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服

务商。

2)业务关键要素匹配

公司已取得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所

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具有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的组成具有投入、处理

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公司的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业务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2023 年度、2024 年

度及 2025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59%、

99.46%和 99.53%,据此表明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营运记录。

4)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收入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的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

营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合法有效运营。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已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依

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2025 年度,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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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内部监督机构进行调整,选择在董

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上述议案。至此,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完毕,公司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能。

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公司

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

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截至本申请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完成内

部监督机构调整,不存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情形。

2)合法合规经营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能够依

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

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而导致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 24 个月内亦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其无犯罪证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

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经营,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

在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

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业务经营已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许可,具有相关的关键资

源要素。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要求,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

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独立且合法合规,相关会计政策如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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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核算规范。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

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全体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确认,

公司股权明确、清晰,除已披露的情形外,股东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质押、股权代持等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股票发行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1)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目前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或许可。

2)财务指标及业务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公司 2023 年、

2024 年两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

别为 7,101.47 万元、9,675.78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6,777.25 万元。综上,公司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3)公司财务机构独立,财务制度完备

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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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编制

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会计师已出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每股净资产为 3.82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因

此,公司符合上述挂牌标准。

4)公司的独立性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具备

独立性,具体如下:

①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服务系统,

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前述主营业务所必须的相应资质,独立开展业务不存

在障碍。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资产独立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③人员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

举产生或聘任,不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财务独立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有独立财务部门,配备有专职财务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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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

⑤机构独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

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以及高级管理层、独立董事等岗位,并在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情况,设置了

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项规范性文件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上述各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行和

管理均完全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机构设置、配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其他机构混同、混

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效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公

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充分披露了以下信息:

1、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营情

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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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致力于反渗透、纳滤等膜片及膜元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

在长期技术开发及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技术储备以及核心技术团队是公司不断提

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优势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果

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一定的研发投入规模并开发出符合客户及市场需要的新

技术、新产品,不能及时持续提升技术储备并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导致公司的

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能及时匹配客户的需求,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以及因核心技

术人员流失而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则将使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受到影响,进而

公司可能将会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二)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高性能分离膜技术产业具有显著的技术密集型特征,该特征要求公司不断进

行生产工艺技术优化、改进、创新以及膜分离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并具有深厚的

技术储备、快速市场反应能力与快速研发试制定型的综合实力。如果未来行业内

出现突破性新技术或生产工艺路线,公司因持续技术创新不足或未能及时调整研

发技术路线,未能及时进行技术升级迭代导致技术水平落后,未能准确地把握新

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或者研发失败,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适应市场及客户需

求,公司将面临产品竞争力缺失、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地位

下滑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高性能分离膜行业参与企业众多,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市场的

持续发展,参与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包括美国杜邦水处理(原陶氏化学)、日

本东丽、LG化学等国际知名厂商,以及沃顿科技、唯赛勃、沁森高科等国内厂

商。因此,具有自身核心竞争力及成本优势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更容易获得优

势竞争地位,市场份额也将逐步向该类企业集中。若市场竞争加剧,国际或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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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厂商通过降价等竞争策略抢夺公司市场份额,且公司无法继续保持核心技术

优势或无法不断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创新,取得对行业竞争者的

相对优势,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或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和业绩增长不确定性风险

国内反渗透膜及纳滤膜总体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国内外主要厂商竞争较为

激烈,如果公司反渗透膜及纳滤膜片和膜元件无法继续拓展在下游应用领域的规

模化应用,同时受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渠道能力、客户认可程度、市场竞争情况、

行业及区域政策、疫情防控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关产品的未来市场份额将受

到限制,公司存在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

(五)重要客户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33.14%、33.94%和25.67%。由于

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重要客户未来合作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收入

及利润发生下滑的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7.48%、62.81%和

62.30%,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采购成本,对公司产品成本和毛利率

影响较大。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原材料价格

大幅度上升,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进而会对公司的成本控制、盈利

能力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七)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13,281.93 万

元、13,227.77万元和7,422.95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4.41%、

62.51%和69.92%。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聚砜、无纺布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

度较高系水处理膜行业特点。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业务模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应对,短期内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

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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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公司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的税收优惠。

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或者国家调整相关优惠

政策,则有可能提高公司的税负水平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彭军、贺妍博实际控制公司股东会53.29%的表决权,

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系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已通过相关制

度安排尽可能避免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现象发生,但若彭军、贺妍博利用其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投资

方向、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则可能影响或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十)对赌协议风险

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等其它特殊权利安排已彻底终止且自始无

效,但控股股东日望集团、实际控制人彭军及贺妍博承担的以公司上市时点等条

件作为触发回购条款的协议内容尚未终止,存在到期后触发相关回购条款的可能

性,如果届时上述回购方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回购义务,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

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已对澳维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主要内

容包括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财务规范、完善公

司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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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共有 12 名股东,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和 10

名机构股东。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

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登陆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三)核查结果

公司存在 12 名股东(2 名自然人股东和 10 名机构股东),其中,日望集团

系彭军、贺妍博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为控股型公司、无其他主营业务,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株洲国投、株洲水务为株

洲市国资委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为系株洲市国资委从事投资活动的平台,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维创实业、澳盛实业和

航领实业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

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其余 4 名机构股东已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备案时间

基金编号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

记编号

1

信环澳维

2021 年 10 月 29 日 SSK086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P1069893

2

中启洞鉴

2018 年 10 月 23 日 SEQ164

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P1068633

3

德捷湘维

2021 年 9 月 6 日

SSP535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73243

4

财信精益

2021 年 4 月 13 日

SQE433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0992

2-1-14

综上所述,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

程序。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

“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有/无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有偿、无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

查。经核查,拟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

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经本主办券商核查,拟挂牌公司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一)公司财务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询问、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管人员以及相关员工;

2、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章程及各项规

章制度,查阅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3、查阅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等相关文件;

4、查阅公司资质认证等文件;

5、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凭证;

6、查阅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收优惠等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

7、查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2-1-15

8、通过计算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

9、对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变动趋势及原因。

(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公司主营业务及商业模式调查。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询问

了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情况和主要产品的情况。项目组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

行了访谈,询问了公司的纳税情况。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工商变更资料、税收缴

纳材料、主要大额会计凭证和销售收入账簿。

2、公司业务发展目标调查。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

的未来发展规划、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

3、公司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情况调查。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访谈,询

问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询问公司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

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查阅行业研究报

告等相关行业资料,了解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

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重大销售合同,了解

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项目组对公

司所处行业及市场的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

4、对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调查。

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对客户和供应商是否有依赖性进行了解。项目

组查阅了公司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对前五名采购供应商和销售客户进行了统

计。项目组计算了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前五

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采购总额的比例。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

了访谈,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情况进行了解,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业务门槛、可替代

性、有效期及核心要素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分析。

(三)公司治理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查阅验资报告,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

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查阅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等主要财产的使用权凭证、相

2-1-16

关合同。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使用权凭证,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

纷或潜在纠纷。

2、查阅公司章程,核对其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核查记录是否完整齐备、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

3、查阅与公司管理层相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明确管理层报告期内是否因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

罚或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报

告期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

罚负有责任,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是否有欺诈或

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4、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

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两年。

5、核查公司历次增资股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核对公司

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据以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

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6、查阅控股股东所控制企业的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营业执照以及章程,

询问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判断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7、查阅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材料,询问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核查公司

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8、查阅公司的纳税凭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相关文件,询问管理层、会

计人员,核查公司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是否合

法合规。

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2-1-17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截止日后 6 个月(即 2025

年 7 月至 2025 年 12 月),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如下(以下财务

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一)主要经营情况

1、订单获取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获取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26,519 万元。

2、主要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规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为 11,564 万元。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328.55 万元。

4、关联交易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7-12 月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安装及其他服务

107.92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水费

12.55

合计

120.47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7-12 月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水处理设备业务

409.39

合计

409.39

5、重要研发项目进展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研发项目按研发计划正常推进,未发生研发项目

暂停、终止等情形。

2-1-18

6、重要资产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后 6 个月,公司重要资产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动。

7、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期后 6 个月,公司无新增的对外担保情况。

8、债权融资

报告期期后 6 个月,公司无新增债权融资情况。

9、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公司无新增对外投资情况。

10、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2025 年 7-12 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 54.14 万元,主要系政府补助。

(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25 年 7-12 月未经审计和审阅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7-12 月

营业收入

26,328.55

净利润

4,755.40

研发投入

1,457.96

所有者权益

54,067.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00.76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内,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

务、经营模式、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采购及销售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重大不利变

动,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推荐意见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是拥有高性能分离

2-1-19

膜材料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服务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9%、99.46%和99.53%,公司主营业务明确、突出。

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后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同意推荐澳维科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无正文)

2-1-2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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