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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
834713 证券简称:毅能达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
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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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第 五 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下
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
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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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下第一点至第三点的规定。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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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
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节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 十 一 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
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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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代表公
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 十 五 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
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专门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 十 六 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
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
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间;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方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完善有关
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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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
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特别是到
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
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
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
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或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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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
理、登记工作。
第 三 十 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有关公司担
保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
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
由此招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
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员、相关人员或涉及人员违反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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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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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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