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国都证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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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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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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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对外投资、担保及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
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
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
事会行使。
股东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备案或登
记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所称“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等词语的定义与
公司章程一致。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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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方外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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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对外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
交易及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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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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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召集人无需发出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提出议案的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程序要
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
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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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电话通知、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等方式发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备证券公司董事应具备的资格;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章 股东会的出席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
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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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无权代理。
第二十九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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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表决代理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凭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述凭证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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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
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
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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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
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公司非关联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同意方可通过;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公司非关联
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
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当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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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其他股东会参与人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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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通过该决议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任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日起生
效。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
过。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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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
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条 股东会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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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
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
、
“内”均包括本数,
“过”
、
“超
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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