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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2524 证券简称:尚洋信息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
1、统一修改相应表述,包括将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
“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
。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的“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条款顺序序号
全文条款顺序序号根据修订后相应调
整顺序序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告编号:2025-015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研发;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研发;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互联网
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
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 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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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转增股本;(四)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
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五) 查阅、复制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
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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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
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
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
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 审议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
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 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六) 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七) 修改本章程;(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二) 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
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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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
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三) 本章程的修改;(四)
股权激励计划;(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六) 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和变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
修改;(四)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
回终止挂牌;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八) 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 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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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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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听取
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
董事会通过的职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
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形式的方案;(七) 在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 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 制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 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董事会行
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
方式送出;(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
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发
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公告编号:2025-015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股转公
司办公室《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运行和治理实际,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三、备查文件
1、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2、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5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