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尚洋信息: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15
发布于
山东青岛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2524 证券简称:尚洋信息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

1、统一修改相应表述,包括将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的“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条款顺序序号

全文条款顺序序号根据修订后相应调

整顺序序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告编号:2025-015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研发;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研发;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互联网

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

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 以公积金

公告编号:2025-015

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转增股本;(四)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

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五) 查阅、复制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

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15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

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

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

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 审议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

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 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六) 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七) 修改本章程;(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二) 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

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告编号:2025-015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

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三) 本章程的修改;(四)

股权激励计划;(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六) 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和变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

修改;(四)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

回终止挂牌;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八) 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 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公告编号:2025-015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告编号:2025-015

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听取

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

董事会通过的职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

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形式的方案;(七) 在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 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 制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 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董事会行

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

方式送出;(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

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发

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公告编号:2025-015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股转公

司办公室《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运行和治理实际,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三、备查文件

1、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5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