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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1097 证券简称:思为同飞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思为同飞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思为同飞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思为同飞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思为同
飞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挂牌公司存在两次下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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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下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简
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下简条件:
以一)安全性高,可下保障投资本金安全,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以二)流动性好;
以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简列内容:
以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以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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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以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简要
求:
以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以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全国股
转公司禁止的用途;
以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以如适用)
。
第十四条 公司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挂牌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
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六条 下简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以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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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简内容:
以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以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以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以如适用)
;
以四)全国中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
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下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简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以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以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以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可下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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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相关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
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以含利息收入,简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百分之十且不超
过 100 万元的,可下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下从专户转出;用于其
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下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思为同飞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