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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21
证券代码:838651 证券简称:谷实生物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公告编号:2025-121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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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
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
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制订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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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
问,可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
主办券商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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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说明;
(十)路演;
(十一)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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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
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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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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