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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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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
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为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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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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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
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
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
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
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
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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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
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
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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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
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
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
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
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
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
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
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
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
均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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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
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
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
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
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
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
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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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在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立即将有关该对外担
保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担保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担保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担保事
项发生时。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有关责任部
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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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
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
、
“以上”
、
“以下”,都含本数;
“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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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