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0482 证券简称:正邦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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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下,股东会在监事选举中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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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但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当其
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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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
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
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
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
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传真、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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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
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
权限。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
新提案。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
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
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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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事
项,亦应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并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
式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
决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当监事会记录人因故无法出席会
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
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
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
档案应当一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反
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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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
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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