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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430285 证券简称:锐创信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发布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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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
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掌握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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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可以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
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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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
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
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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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
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
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
,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
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
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
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
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
时报告财务部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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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
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公司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
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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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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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