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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
修订《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
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提交的有关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
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
告;
2、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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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
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
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及
控股股东(包括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
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
业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公司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将以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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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
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
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