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昊升电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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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3515 证券简称:昊升电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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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

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

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

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

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

露管理事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息

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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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

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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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

时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

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具体承担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

(六)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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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

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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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前条出具的专项

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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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

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

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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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三十条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

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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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

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

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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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治理

相关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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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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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

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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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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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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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公司、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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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

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

间。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办公室提交

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

(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经理审阅修订;

(四)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

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主办券商审核后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

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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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

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

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

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登

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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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以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信息披露的指定

网站。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的网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披露平台的信息披露时

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

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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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

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开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

信息。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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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法

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且豁免事项不属于监管规则强制披露内容的,可以向全国股转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办法规定

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

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

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或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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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

反本办法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

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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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八)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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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九)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

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以及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

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四)以上: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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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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