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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3225 证券简称:海贤能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辞职”调整为“辞任”
;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目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
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
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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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十九条(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十九条(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十六) 审阅需股东大会
决定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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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