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2022 证券简称:珈诚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得和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
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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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公司 控 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 人 不得直
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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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 董事但 实际执 行公司 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
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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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将
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将
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 一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 监 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 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监事会中
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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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