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方网: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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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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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
834678 证券简称:东方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公司取消监事会,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故相应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
补充增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有关职权等内容,部分条款删除“监事会”
“监
事”相关表述,或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等;上述修订因涉及条目众多,
由于未影响实质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部分修订不再逐项列示;
2、全文使用中文数字;
3、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统一使用“辞任”
,不使用
“辞职”
4、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 条款序号、标点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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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
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有
关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
讼和仲裁等程序。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由总裁、副董事长依次
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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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
总编辑、副总编辑、总编辑助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总经理)、总编辑、
副总编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发布,信
息咨询服务,承接各类广告设计、代理、
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
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电子
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
计算机软件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
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
民意测验)
,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
办公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
车场库经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 许可项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舆情信息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数字广
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数字广告发布;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
办公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书记兼
任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党组织成员为五人,设党委书记一人,
党委副书记一人。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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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
织。
建相关的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职能
相近的公司其他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同时
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以下简称“纪委”)
,设纪委书记 1 名,
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负责加强党
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党纪
党规教育,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企业党
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
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记一名,
负责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经
常性的党纪党规教育,检查和处理公司所
属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
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
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
展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
业的贯彻执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讨
论决定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公
司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正式决策之前,应事先
与党委沟通听取意见,对涉及内容导向管
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
见或决定,并及时向党委反馈董事会决策
结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加强企业干部人才队伍建
设。
(四)研究部署党建工作,领导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
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
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
央、上海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股东党委
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
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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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组织,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研究其它应
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
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
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的研究讨论应作为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章程,需由公司
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党委会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统一
思想。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内容包括:……(八)公司管理的中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
管理和监督、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
任免及重要奖惩;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的建议人选、公司派驻的参股子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的建议人选;公司派驻子公司
董监事的建议人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合作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党委会议
议事规则等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
范围、议题、方法和纪律,落实与监督,
形成党委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
的机制。公司党委的研究讨论应作为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
前置程序。根据公司章程,需由公司经营
管理层、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党委会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统一思想。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内
容包括:……(八)公司管理的中高层经
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
监督、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及
重要奖惩;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建
议人选、公司派驻的参股子公司领导班子
成员的建议人选;公司派驻子公司董监事
的建议人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合作项
目的负责人。……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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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
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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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累计融资担保余额不得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单笔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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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可以由总裁(即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
任总裁(即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
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董事可以由总裁(即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总裁(即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
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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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即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即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即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即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即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
事项如下:……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
的其他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报董
事长审批。
第一百三十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项如下:……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的
其他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根据董
事会授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报有关机构
或人员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如下:……上述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报董事长
审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如下:……上述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根据董事会
授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报有关机构或人
员审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
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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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审计
或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公司不设监事会、
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相关职权时,向股东会负责,报告有关
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总裁(即总经理)、
副总裁(即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总编辑、
副总编辑、总编辑助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聘任。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五条 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
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
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总裁(即总经理)、
副总裁(即副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编辑、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
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
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即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即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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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即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
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授权原则、事
项范围、授权监督、授权主体和对象的责任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即总经理)行使。公
司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本章程明确规定以外
的其他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不得代替董事会行使
职权。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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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董事、总裁(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完成监事补选,并保证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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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
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具体通知
时限、通知内容、监事会会议议题、决策材料的相关规则参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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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结合公司实际发展及治理需要,同时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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