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辰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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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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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3681 证券简称:辰泰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南辰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湖南辰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辰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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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

利。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

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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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

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披露事务,协调实施

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

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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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管理部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

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

文件资料等。

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推荐主办券商。

6、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7、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1、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2、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3、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

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4、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

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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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

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说明,内容包括:

(1)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3)公司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且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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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 1 个转

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1、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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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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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

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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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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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

度,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

5、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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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7、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8、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9、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

告。

第五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

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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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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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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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

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

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文件。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组织完成,公

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

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

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

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19

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对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及参股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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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物存档管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和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八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擅自披露公司的

信息,应承担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九章 豁免、暂缓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合称为“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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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该信息,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八十四条 认为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填写《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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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2、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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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转让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9、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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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

、(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1、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

担保事项。

12、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3、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公司接

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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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

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

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15、以上: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辰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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