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莱恩精工: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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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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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8
证券代码:
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披露信
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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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8
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
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细则、通知等以及其它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
形以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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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材料,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或重大差异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
、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
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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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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