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共同管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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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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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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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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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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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业务系统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5、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条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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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方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作出取得

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方可实施利润。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派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基

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

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八条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

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提交权益分派

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

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

际需要出发,在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利

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

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5、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的定

期报告。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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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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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作出决议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派,原则上应当通过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通过

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现

金分红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已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若决定延期实施,应当及时披

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终止实施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应当召开董

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

公告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筹划权益分派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权益分派方案泄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业务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业务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业务系统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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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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