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2076 证券简称:智信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0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下简称“
《民法典》
”
)
、及《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诚信互利、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
、
《民法典》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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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应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
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
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为其他
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
,由公司
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 审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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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5)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1) 至(3)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
的范围相当。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
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
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若有)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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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等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被担保企业
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经理
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
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
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
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
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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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
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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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监督机构为本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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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