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昌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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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7869 证券简称:太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

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太昌电子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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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五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截止当日 17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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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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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信息披露专员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 工作。公司一旦发现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同

时抄送信息披露专员,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财务总监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

况的,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

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信息披露专员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信息披露专员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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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在召开股东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享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两

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也应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会

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不得出席当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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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一)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或投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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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以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0%以上,且超过 3500 万元的;

(三)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3500 万元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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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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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

作出后三日内,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专员将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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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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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见第十八

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四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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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与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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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或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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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参会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股东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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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后第一日。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信息披露专员记录并保存。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专员、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后,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的内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审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人数、持股数量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当

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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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当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披露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

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向下一次

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

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五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少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则的部分条款如必须在公司上市后才有条件执行的,待公司发行上市后

才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生

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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