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特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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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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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6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鉴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

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制

定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

(一)启动情形

情形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方恶意炒作原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第 10 个交易日构成

“触发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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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6

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原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

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上一

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

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情形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

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规定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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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

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一)公司回购股票;

(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

的义务,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制定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进行公告。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回购股票之相关议案时投同

意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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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在股东会中投同意票。

4、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

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票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之外,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2%。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未通过股票回购方案或公司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并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并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启动情形

1)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启动情形 2)

,单次用于

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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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增持股票后,仍需要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

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

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收到

公司相关通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启动情形 1)

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启动情形 2)

,单次用于稳

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如有)和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

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

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50%。

为免疑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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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依法承担责任;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按本

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当年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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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本承

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应取得的薪酬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之前,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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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