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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 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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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代表
出任,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1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
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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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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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二十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书面说明
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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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
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或公司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监事换届、辞任、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会;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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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见识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
同缺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